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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其總生產量 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認定占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 主要部分者。 本辦法所稱相同產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質所構成之紡織品;所 稱直接競爭產品,指該項紡織品之特性雖有差異,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 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紡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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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