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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紡織品產 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紡織品輸入數量增加,導致國內生產 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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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