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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6條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 其變動情況: 一、生產量。 二、生產力。 三、產能利用率。 四、存貨量。 五、市場占有率。 六、出口量。 七、工資及就業情形。 八、國內價格。 九、利潤及投資情形。 十、其他相關經濟因素。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應就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衡量該 產業是否將因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受嚴重之損害。 經濟部於進行前二項之認定時,對於調查所得之證據或資料,均應予以考 量,如發現與進口無關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應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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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