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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依前條對個別國家或地區採行數量限制措施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來自該國家或地區之進口量明顯急遽增加或即將明顯急遽增加。 二、前款增加之程度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進口情形及市場占有率之比較。 三、進口紡織品與國產紡織品在同等銷售層次價格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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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