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 第2條

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協力組織,指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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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