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 第3條

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第3條

為整合緊急災害救援資源,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協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提供災害防救方針、政策、整備、應變等相關資料與重要災害防救對策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計畫中明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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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