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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第11條

各項捐獻除由財政部、內政部或僑務委員會或有關事業主管機關隨時分別 依據有關法令辦理獎勵事宜,並由受撥人或受撥團體具函寄送捐獻人或捐 獻團體致謝外,財政部應於適當時期公告並呈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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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