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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第10條

由捐獻人或捐獻團體直接匯交各機關或團體之各項損獻,應由收受機關或 團體,將該項捐獻轉送中央銀行依照規定辦理,不得逕行處理。 前項轉送中央銀行之捐獻,如係載明受款人之票據,轉送機關或團體應先 行背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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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