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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第6條

財政部核撥各項損獻,除通知中央銀行及受撥機關或團體外,如係國內捐 獻,應抄副本分送內政部及各有關事業主管機關,其係國外捐獻,應以副 本抄送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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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