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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第5條

中央銀行於收到各項捐獻後,應分別名目填發財政部頒發之統一捐獻收據 ,寄交各捐獻人或捐獻團體,並立即函請財政部核撥及按照委託經辦辦法 ,填送報告單暨旬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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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