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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5條

中獎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其中獎人如下: 一、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持有人。 二、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但其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完成領獎程序者,為中獎獎金匯入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 三、公用事業買受人未以電子發票證明聯兌獎者,以持有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者為中獎人。 中獎雲端發票已指定帳戶或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者,其中獎人如下,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金融機構帳戶所有人。 二、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 三、信用卡持有人。 四、轉帳卡持有人。 五、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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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