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統包實施辦法 › 第3條

統包實施辦法 第3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統包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