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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實施辦法 第4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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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