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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第16條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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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