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統計法 › 第5條

統計法 第5條

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 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 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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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