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統計法 › 第4條

統計法 第4條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 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 二、統計調查。 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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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