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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主事務所備置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捐助章程定有董事會者,最近五年董事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 (其經會計師簽證者,並應附簽 證查核報告書) 。 六、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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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