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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7條

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 有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 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連同影本送本部驗證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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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