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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9條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本部得依民法第 三十四條之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所登記之法院: 一、停止業務活動繼續二年以上者。 二、違反本部依第九條規定所發限期改善之命令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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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