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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應嚴格遵守有關法令及捐助章程所訂定之目 的及管理方法,處理財團法人財產及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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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