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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4條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4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及所捐財產種類與數額。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產生方式。 七、設有董事長者,董事長之任期、權限及產生方式。 八、設有執行首長者,執行首長之進用方式、任期及被授權範圍。 九、董事會之職權及會議之召開與決議方式。 十、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一、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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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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