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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或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之需要或非關經濟事務者 。 二、捐助章程中規定以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份,或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任 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者。 三、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創設目的者。 四、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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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