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 第4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4條

區域地質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地質圖之測製及更新事項。 二、第四紀地層分布及特性調查研究。 三、岩石地層劃分、命名、層序及對比之調查研究。 四、生物地層及古生物之調查研究。 五、礦物岩石之調查及鑑定。 六、礦物岩石土壤之地球化學分析。 七、海洋地質之調查研究。 八、火山地質之調查研究。 九、地質定年分析及應用。 十、特殊地質現象之調查研究及保育。 十一、基本地質調查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