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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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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