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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及運作程序,確保國家標準之制定、修訂及廢止之審查工作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10-3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 設立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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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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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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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 二、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 三、標準化推行之建議。 四、標準政策之建議。 五、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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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並於 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 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 前條第一款事項,本會得分組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召 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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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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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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