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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聘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廠礦或其他專門人 員充任之,任期二年。 各委員會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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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