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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家標準的制定過程,目的在建立標準起草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與運作程序,以確保國家標準的制定公正、透明且符合產業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10-30・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 設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爰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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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下簡稱本局) 設各類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以下簡稱 各委員會) 如左: 一、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機械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三、電機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四、電子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五、機動車及航空器工程起草委員會。 六、鐵道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七、造船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八、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九、非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核子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一、化學工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二、紡織工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三、礦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四、農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五、食品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六、木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七、紙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八、陶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九、日常用品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衛生及醫療器材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二、工業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三、品質管制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四、包裝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五、普通及雜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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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聘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廠礦或其他專門人 員充任之,任期二年。 各委員會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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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織。但非屬本機關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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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及審查。 二、國家標準草案技術內容及與數個標準體系配合之審查。 三、國家標準內容之適用與解釋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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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委員會必要時均得分設各專門委員會,其負責人及委員,由各委員會推 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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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委員會各設主席一人,由本局局長就各該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之。 主席為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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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委員會有關之委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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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必要時得召開各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全體委員會議) 或全 部或部分委員會主席會議 (以下簡稱主席聯席會議) ,討論共同之標準或 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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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全體委員會議或主席聯席會議以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並於開會 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或各委員會主席推選一人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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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 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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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視為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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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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