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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組長、處長、主任、人事室副主任 (人事查核主管) 承長官之命,處理本 組處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處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處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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