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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局職員請假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 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時並應向直屬 主管說明公差辦事之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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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