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 第33條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33條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 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