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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34條

本局文書處理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由各層級負責人員核判,不得逾 越或廢弛其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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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