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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41條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照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左列各款 辦理。 一、所有收入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第三科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會章 。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支出憑證,就分配預算範圍 內支付。 三、事務、業務、維護、材料、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由會計室就各申請案 ,查明預算餘額,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簽請核准後,由承辦單位依規 定執行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臨時公差之短程車費,及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不須事 先奉准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奉准之出 差請示單,預定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送秘書室第三科執 行。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歲入,歲出登記各類帳冊。 七、會計室根據各類帳冊記錄,按時編製各項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所有收支憑證,由會計室按月於規定期限以內,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 部審核。 九、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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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