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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48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產,因已損壞無法修復繼續使用或已達報廢年限 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秘書室第三科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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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