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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一組分四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國家標準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公布、標準化實施指導、 正字標記之審核及管理、國家標準及標準公報之編校、刊行及其他有 關國家標準推行事項。 二、第二科掌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機動車及航空器工程、鐵 道工程、造船工程、工業安全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 解釋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掌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 化學工業、紡織工業、礦業、陶業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 改、解釋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掌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 質管制、包裝、普通及雜業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解 釋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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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