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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9條

商標處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商標註冊證之核發及補發,商標移轉、延展、授權、變更案 件之核辦,商標規費之核辦,商標公報之編校刊行,抄錄及閱卷申請 之處理,商標資料之登記,商標檔案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一般行政事項 。 二、第二科掌商標新申請註冊案件之程序及實體審查及其有關訴願、行政 訴訟案答辯之研辦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商標異議、評定、撤銷案件之審查及其有關訴願、行政訴訟 案答辯之研辦,商標法令之研議、仿冒商標案件之處理及商標專用權 之保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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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