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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 第2條
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且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包括本部國營事業觀光園區、產業園區(含科技產業園區)、水庫園區、河川區域內之親水環境營造場域、觀光工廠之戶外區域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轄管場所。 前項所稱河川區域內之親水環境營造場域,不包括河川管理辦法
第六條
第三款與第九款所定之水防道路及河防建造物。 活動場所之河川區域內自行車道及步道等,原則各出入口或各路段節點,應設計無障礙設施,且無車阻妨礙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自由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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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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