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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以下,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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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