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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5條

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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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