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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7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部備查。常務董事或監察人為履行職權,而另有召開會議者,其會議紀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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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