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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如下: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場(廠)地點(清除許可證除外)。 四、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數量、處理方法。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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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