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10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濟部許可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廢棄物之數量,不得逾投資者年平均每月產出事業廢棄物總和之二倍。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