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21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或廢止,經濟部應副知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境部、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