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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濟部得委託特定機關(構)辦理協助審查、訓練、輔導、評鑑、表揚績優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與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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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