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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第六條至前條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經濟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濟部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經濟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實質審查後,經經濟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修正者,經濟部得予以駁回。 經經濟部通知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其補正及修正總日數逾九十日者,經濟部得予以駁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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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