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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第10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施工後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施工前之環境背景值者,環境監測義務人得報請本部同意後,停止環境監測;其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之填築工程,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毗鄰自然環境背景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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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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