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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進行環境品質調查並採取有關樣品,土地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會同本法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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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