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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且未完工之填築工程,環境監測義務人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請本部核准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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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