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第7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監測之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應依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 土壤檢測之採樣點數量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地下水檢測之採樣,應依地下水流向,至少於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上游設置一口監測井、下游設置三口監測井採取水質樣品。但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屬海埔地,且因沿岸屬地層下陷區或其地下水位低於海平面而有海水地下滲透之虞者,應於沿岸設置三口監測井採取水質樣品。 環境監測義務人應於採樣前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本部,採樣通知應包括時間、地點、採樣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