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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監測義務人依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相關檢測時,應將樣品採樣情形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留供查核;另應於每年三月前,向本部提報上年度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境監測報告。 前項環境監測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環境監測義務人基本資料,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 二、環境監測類別、項目及方式。 三、樣品採樣地點(應記明採樣位置地理座標並以地圖標示)。 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基本資料。 五、採樣日期及環境監測結果。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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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