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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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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